有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时间:2023-07-25 12:10:36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又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

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债权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684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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