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察委员会完成案件移送之后,检察院仍然需要对相关案件展开必要的调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这仅仅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中一环而已。接受到案件后,作为司法机构的检察院必须依据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所有调查活动,以确保对案件有一个全面、深入且细致入微的了解。唯有通过检察院严谨的审查以及详尽的调查核实,我们才能够保证案件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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