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多少天起诉?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15天内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起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1、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履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怎样的?
1、申请人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撤回复议申请权;
(5)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申请人义务
(1)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若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法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一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外,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属于中央垂直管理,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全国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复议法无法一一列举。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