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的代理人资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享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其中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残疾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残疾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所谓的精神残疾或是痴呆人,即所谓的智力残疾,其本人即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可以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充分地行使当事人的一切诉权,并在诉讼活动中可以处分实体权利。涉及上述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残疾人的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若作为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履行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即为指定代理人。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区别,目前尚无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指定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为代理人,故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由人民法院硬性指定律师等为代理人。但有些法定代理人确实存在危害残疾人的利益,为了充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尝试对这类身有残疾的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授权义务的公职律师为其代理人代为诉讼。除以上的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以外,其他残疾人,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等,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特别授权。此种情况,要办理诉讼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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