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瑕疵票据
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
票据瑕疵与票据形式上的欠缺不同。票据形式上的欠缺,是指票据形式不完备,欠缺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而票据瑕疵并非形式上的欠缺,是在形式以外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形式欠缺的票据,在票据法上属于无效的票据,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属无效,也并非对任何人均得主张无效。
票据瑕疵有三种:票据伪造、票据变造以及票据涂销。
2、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瑕疵票据主要有几个类型?
(1)微小瑕疵票据
A、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B、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C、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D、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E、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F、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G、粘单使用不规范
a.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b.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c.没印粘单字样。
d.印刷粘贴单字样。
(2)一般瑕疵票据
A、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B、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C、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D、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需逆光查看看粘单处)
E、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F、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G、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签章更改和证明缺一不可)
H、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I、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J、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K、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3)重大瑕疵票据
A、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B、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C、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D、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E、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F、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G、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书面承诺函。
H、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I、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J、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K、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L、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M、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4、票据瑕疵处理措施
(1)如果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能够到出票行进行补记或更新新的汇票,则进行补记或更换。
(2)用查询的方式得到承兑行不影响到期解付的承诺。
(3)向承兑行进行电话征询,并根据其意见决定汇票的取舍。
(4)根据以往验票及托收的经验,对承兑行的处理方式直接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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