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组织形式与税收筹划是何关系
企业并购的方式虽然不同,但并购的目标却是一致的——服务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采用分公司兼并的,被兼并的企业财务成果将纳入本企业,一并进行核算计算所得税,因此很多盈利较高,且技术领先又想急于扩张的大型企业,就将那些技术比较落后、近几年处于严重亏损且属于同类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作为企业并购的对象。除了在税收筹划上获得高额的利益之外,还可以获得低廉的厂房、设备、营销网络和技术工人等,同时也能大大地降低因自行建设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层面税收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主要规定为: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你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59号文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通过上述规定可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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