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的追偿没有顺序限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物保并存追偿顺序
人保、物保并存的追偿顺序为:有约从约;无约或者约定不明先就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保进行追偿;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追偿顺序相同。具体而言:首先有约从约,即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的追偿顺序会受到合同约定顺序的限制。在对于追偿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担保物由债务人本人提供,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该物的担保进行追偿。如果该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既可以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先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同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