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0月3日下午3时许,王某驾驶苏CZxxxx货车拉水泥熟料到AA港卸载后,因发现右后轮内侧轮胎出现故障(有摩擦声音),即与AA港磅房墙壁上的流动补胎电话(赵某)联系,赵某即驾驶流动补胎车来到AA港磅房。王某与赵某协商好了更换备用轮胎的价格后,赵某即开始用风锤卸后轮(外轮)螺丝,当卸到后轮第七颗螺丝时,内侧轮胎爆炸,将外轮向外崩开,外轮将赵某崩飞后摔地死亡。
另查,王某为苏CZxxxx货车在B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AA港为半封闭式开放港口,机动车和行人可以自由出入。通常情况更换轮胎无需先行放气,本案爆炸的轮胎轮辋开裂处存在着明显新、旧裂痕之分,轮胎在更换前已存在着爆炸的隐患。
赵某家人赵某某等人要求B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关于BB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一、本案非道路交通事故,BB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无肇事司机,事故的地点在单位范围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范围内,事故又发生在维修期间,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故BB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可以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BB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出现交通事故时能得到及时地救助和赔偿,具有社会保障性。赵某虽与王某形成了承揽关系,但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范畴,本案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况(罕见),BB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事故的地点虽然发生在AA港内,但由于AA港为半封闭开放式港口,机动车和行人可以自由出入,故事故的地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的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起爆炸事故既有过错的因素亦有意外的因素,过错主要体现在车主王某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及赵某的疏忽大意(未先排气再更换)。意外主要体现在本死亡事故并非一定不能避免,有很强的偶然性。本案爆炸死亡事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
全文9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