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性质
时间:2023-06-06 08:55:05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传统观点认为,证据保全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确定下来,以后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的学者认为,证据保全程序是基于客观上的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⑩]也有学者认为,保全证据只是属于提供、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11]还有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实质上是一种调查取证措施。[12]这些观点都有各自的理论作支持,都有其合理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和审理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点可以看出证据保全所保全的证据都是证据材料。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可以看出,证据保全的条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部分中,很明显倾向于把证据保全作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即证据保全实质上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措施。而根据《证据规定》第23条的要求,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这一行为本身来看,又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线索的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证据保全根据不同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第一、假如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材料的,这是一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行为。

第二、如果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该申请而进行证据保全的,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共同实施的证据收集行为,就该证据所相关联的将要予以证实案件事实,或以免除当事人关于该事实的提供证据责任。

第三、如果是人民法院依其职权主动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根据《证据规定》关于质证的规定,以及《证据规定》第51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应当把其作为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一种诉讼行为,就相关事实如果有当事人负担提出证据责任的,该当事人的证据责任即被免除。

全文8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保全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新时间:2024-07-10 19:00:08
查看保全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保全 最新知识
针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性质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性质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