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都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但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规定。在众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难度大、易于复制等特点,其经济价值往往远高于许多其他类型的传统作品。因此,确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一般计算标准并不容易。但是,我国民法的侵权赔偿原则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即完全赔偿,不分故意或过失。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1)不让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2)足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3)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和期限计算的批复》(1985年11月6日),可以参照我国有关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下列计算方法之一确定赔偿金额,赔偿请求:(1)被侵权人可以根据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额请求赔偿;(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不含成本)作为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赔偿额,被侵犯者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这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商标权的有效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12月29日,1992年):(1)被侵权人可以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失数额要求赔偿。计算方法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2)被侵权人可以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为: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中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销售总额,即为侵权人获得的利润总额。(3)不低于专利许可证合理使用费的数额推定为专利权人的赔偿。显然,专利侵权(1)和(2)的方法与商标侵权(1)和(2)的方法相同;方法(3)在处理专利侵权时是独特的。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一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法院还允许当事人协商采用其他公平合理的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为赔偿数额;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被侵权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原则:(1)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二)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加上被侵权人为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的精神,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在适用(1)时具有优先权,在不能适用(1)时,适用(2)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美国《著作权法》第504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一是以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害赔偿额加上侵权人未计入实际损害赔偿额的利润为基础。在确定侵权人的利益时,仅要求著作权人提供侵权人总收入的证据,并要求侵权人证明可抵扣费用和因著作权作品以外的其他因素取得的利益;第二种是法定损害赔偿,每件作品应不低于250元,不超过1万元。在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侵犯著作权是故意的,可以酌情将法定损害赔偿金提高到5万元以下。著作权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法院认为著作权侵权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可以酌情决定,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减至不低于100美元
韩国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是“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推定为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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