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能否对承诺进行公证是肯定的,但是还要参考具体情形:
1、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处继承权公证书时,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共同办理,公证处需要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核实该遗言书公证书是不是为立遗言人最后1份公证遗言,该遗言是不是被撤消过,如果有的法定继承人不能配合,公证处1般不能给与办理遗言继承公证事宜。
2、遗言书公证书没有期限限制,只要该遗言书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是最后1份公证遗言书就1直有效;
3、如果有的法定继承人不能配合遗言受益人申办遗言继承公证,当事人可以持该遗言书公证书到法院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确权,然后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到房产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4、哈尔滨公证处提示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房东生前通过交易和赠与的方式实现房产更名,避免以后出现类似的家庭纠纷。
一、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公证程序规则是什么
1、公证处依事实、法律、独立办理的公证事务。
2、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3、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
4、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5、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
6、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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