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上午10时许,罗某及其朋友到临澧县城某单位宿舍访亲问友,当路过202室,发现其进户门未关,罗某顿生歹念,见财起意,溜门入室将202室主人放在门口鞋柜上手提包内的一个浅紫色钱包盗走后迅速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罗某被闻讯赶来的事主和保卫干部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安福派出所。经公安民警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罗某在某单位宿舍202室盗得的钱包内无现金,只有银行卡等物品,上述物品被罗某随手丢弃在现场附近,均被找回,事主无财物损失。被抓获后,罗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经临澧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审核,认为罗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事主的财物损失,但是符合《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目前,罗某已被临澧警方刑事拘留,羁押在临澧县看守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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