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从“忠实”的字面含义来讲,忠实义务理所当然地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利用其自身担任公司某特定职务、从而享有特定的职权的便利,以其自身的关联关系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这里的“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定义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不应当将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一概地理解为违反忠实义务,现实中关联关系下的交易大量存在,许多还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采取的做法,因此只有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达到“损害公司利益”这一标准时,才被认为是违反忠实义务的。
二、公司法第一百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这条规定出现在公司法第四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当中,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内容中没有相应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或子公司获得借款似乎并不违法。但是从履行“忠实义务”的立法目的来看,禁止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借款”之名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和其他风险。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似乎没有特别的意义。
三、公司法第一百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这条规定虽然是以“公司”作为义务主体的,但是由于公司向股东披露信息的实际行为需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来作出,所以实际上仍然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而披露报酬的信息,目的是便于股东监督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利用其便利地位为自己谋取过高报酬的情形,本质上也是对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的一种表述。同时需要指出,本条规定也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由于在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条文(第三十八条)中,已经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因此即使没有本条的规定,股东仍然能够掌控相关人员的报酬事项。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由于决定权在于董事会(第四十七条),因此股东们有时还是需要根据本条规定作为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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