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理赔服务是有限制和要求的,并非任何损害都能够得到全额赔偿。对于因道路护栏受到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此类情况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畴之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此赔偿限额之内,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车主额外购买了其他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种,那么同样也应该在其保障范围内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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