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应当经过什么批准
时间:2023-08-10 14:06:10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应当经过什么批准

1、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以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的依据。确定知悉范围应当坚持最小化,即在可能的情况下,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在最小,并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也有利于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进行查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二、发生泄密事件后应立即采取哪些措施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商业秘密的泄密范围,阻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

2、调查侵权事实,分析查找泄密责任人;

3、收集和固定证据;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侵权行为;

5、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6、向人民法院起诉;

7、向公安机关报案;

8、采取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在调查、取证、鉴定、调解、起诉等环节进一步扩散;

9、将已经泄密但具备申请专利的技术类商业秘密立即申请专利保护;

10、在企业内举一反三,向事故学习,亡羊补牢,采取更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防止类似的泄密事件再次发生;

11、按照惩戒规定,对违反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对导致泄密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1.最小化原则,这是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应当严格执行。2.具体化原则,这是保证保密责任落实到人的具体制度;3.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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