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怎么样改变管辖
1.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本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送到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决定提起的诉讼案件,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移转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本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送到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移送。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条
全文6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