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姻的判定,其关键并不仅仅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同居时间长短,更重要的是满足以下构成要素。事实上,构成事实婚姻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如下:
首先,男方与女方之间的同居行为(即两人持续且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应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其次,这种同居必须以夫妻的名义进行;
最后,当这对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同居时,他们已经符合了结婚所必需的实质性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