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规定有:
1、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搜查罪立案标准: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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