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进行债券现货买卖,必须选定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后,方可办理委托买卖手续。
(2)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可选择现场委托、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债券现货买卖。
(3)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现货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投资者买卖国债后的债券均在证券账户内增减;企业债券现货按席位进行申报,投资者买卖企业债后的债券均记录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下,因此,投资者买卖企业债必须是“在哪个营业部买进,在哪个营业部卖出”。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全文》第二十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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