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成立所需的必备要素包括:
首先,该犯罪对标的侵犯的是他人物理尊严与声誉。
这些权利被视为每个公民固有的基本人身权益。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在客观层面上,司法机关需查明所实施行为是否存在以暴力或其他传播媒介公开损毁、贬低他人人格价值从而破坏其名声,且在情节上已经达到严重的地步。
具体的说,至少满足如下条件中的三点才足以被判定为侮辱罪:
1)侮辱他人的行为确确实实发生了;
2)此种行为须公开进行,使公众得以目击;
3)嚣张侮辱的对象必定要是具体的个人;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得构成本罪。
第三,根据法律条文,任何年满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侮辱罪的实施者。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直接蓄意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意图。
至于间接故意和疏忽导致的过失则不在本罪考虑范围之内。
就上述四项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即可认为一起侮辱罪案已经形成。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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