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与调查
工伤事故的申报与调查
1、参保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事故报告;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认定表(书)》并附受伤职工的有效劳动合同。
2、工伤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所属系统;
(2)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
(3)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工龄及本工种工龄、伤害程度;
(4)组织抢救情况及有关制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5)其他有关情况。
参保单位法定负责人应当对《工伤事故报告》表中填报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企业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参见;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2000]12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19日
一、工伤认定证明人材料怎么写
工伤证明是做工伤认定用的,一般是以工伤事故报告单形式,叙述工伤发生全过程,劳动部门按照工伤事故报告单以及单位和职工提供的其他资料来认定工伤,只有工伤认定后,职工才能参加工伤鉴定,鉴定等级是单位给职工工伤待遇的依据。写明工伤的时间、地点、发生经过,发生工伤原因,发生在什么单位。证明人要写清楚:什么人,在什么地点,发生工伤事故,事故经过。在场人员名单。
1、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
2、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6、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7、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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