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一百三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粗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一、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刑事判决的复查
1.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且尚未执行的申诉案件由公诉部门管辖。2.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或者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3.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范围:(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2)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县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县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3)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4)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4.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认为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二、最新拘留37天是什么罪行
最新拘留37天说明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罪行。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三、刑诉法拘留审批有哪些规定
刑诉法拘留审批的规定有:
1、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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