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南金管纪要﹝2018﹞1号),现就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及统计口径
自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缴存基数
1、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度南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870元。
2、度南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元。
(三)缴存比例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他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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