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菜市场购买到变质异味的肉类食品,经营者或制作者需根据相关法规立即向消费者进行补偿,承担消费者所受经济损失,且需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或损失金额的三倍赔偿金;若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应当以一千元人民币作为最低标准。当消费者提出赔偿诉求时,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首负责任制原则,积极承担赔偿义务,不能有任何推脱行为;如果问题源自于生产环节,经营者在赔偿完毕后仍享有向生产者寻求补偿的权利;
如若责任在经营者处,生产者则有权在赔偿结束后向经营者进行追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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