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因征地补偿阻碍建设是否违法?村民对土地补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如果他们非法阻止建设,那就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造成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异常,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秩序的,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影响正常秩序的(五)扰乱依法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但补偿安置方案不同于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一种抽象的、普遍适用的行政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乡镇进行公示,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法施行前法律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对上一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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