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武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第94号),武汉市制定并印发了《建筑施工工地临时食堂卫生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工地临时食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该《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的建设规范、开办条件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了相关规定:工地开办食堂前,必须向所在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办食堂;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作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工地食堂进行必要和必备的投入,加强管理;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方可上岗操作。另外,《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的操作间和食品原料的采购做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指出,未达到要求的建筑工地食堂应及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地食堂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工地食堂经营者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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