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张女士和丈夫假离婚,买到房后,丈夫却变心准备再婚。张女士将前夫诉至法院讨要其名下属于自己的那份房产。媒体昨天获悉,海淀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
张女士与马先生是北京一家医院的职工。2003年7月,单位建经济适用房,没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可申购一套住房。不具备申购资格的张女士和丈夫决定先离婚,现有房屋归张女士,然后由马先生申购经济适用房。
2003年8月12日,张女士与马先生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纷。2004年1月,马先生成功购买一套11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并交了40万元购房款,张女士与马先生共同入住新房。
今年5月,张女士将马先生诉至法院,称离婚后因怕单位发现一直不敢复婚。去年马先生结识了一离异女人,二人正准备结婚,故要求分割马先生购买的房屋,将一半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马先生则表示,房屋是离婚后自己出资并签订购房协议购买的,不同意进行分割。
海淀法院认为,马先生名下的房屋并非其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人离婚时已明确双方财产处理完毕,故依法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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