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a)涉港、澳、台华侨人员遗失、损毁收养登记证件需要补领的。
b)依法登记收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c)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事: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委托另一方。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2135542(窗口)
投诉电话:0595-22132213(中心)
办理地点: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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