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生效的时候生效。质押合同属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因此对于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限制,是按照合同生效时即质押成立的原则进行规制的。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包括: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权利证书交给质权人。
3.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权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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