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对象的种类
时间:2023-06-08 22:41:03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体,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总是要通过客观的危害行为表现出来的,而犯罪对象与危害行为密切相关,危害行为总是要作用于一定对象,才能造成危害结果,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的不同影响着罪行的轻重,进而影响着量刑。因此,合同诈骗罪犯罪对象范围的确定与完善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虽然新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对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由于经济交往的频繁,合同诈骗的形式也日渐多样化,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往往造成对个案处理意见的分歧。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对象是各类受法律保护的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等。不属于经济合同的一般民事合同就不属于本罪的对象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于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合同仅仅是诈骗采用的手段形式。合同诈骗罪属于直接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犯罪,因而合同诈骗对象应该与大多数财产犯罪的对象一样是财物,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

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界定为财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物都可以成为该罪的对象。动产、有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的对象一般不存在疑问。但是,对于不动产、某些无形财产、知识产权、违禁品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颇有争议,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不动产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关于不动产,即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能否成为包括诈骗犯罪在内的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刑法理论界争论了很久,但目前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即认为有些财产犯罪的对象不包括不动产,例如抢劫罪。而有些财产犯罪的对象包括不动产,例如侵占罪、诈骗罪。从近现代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发展情况看,将不动产纳入财产犯罪对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对于我国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诈骗手段和形式的多样化,将不动产纳入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必要的。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骗取不动产的犯罪案件极少,但从理论上说,骗取不动产是可能的。同时,从我国刑事立法的精神来看,也并不存在将不动产排除于合同诈骗对象之外的意图,所以合同诈骗对象是可以包括不动产的,诈骗行为人的目的重在排除他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而移置于自己或第三人的支配下,其行为的本质,在于移转其物的支配,并不以移转其物或变动其物之处所为必需。

二、无体物是否属于本罪的财物

我国以财产作为标的的合同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其中供用电、气、热力合同的标的是电、气、热力,该合同的标的都是无体物。这些有被人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原则上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能够被人所控制,有被人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一般情况下也具有使用价值,跟有体物一样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某种利益,侵犯这种无体财产,就会给合同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有从刑法的角度给予保护的必要性。

三、知识产权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公开的知识产权和秘密的知识产权类型。前者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后者即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知识产权的载体,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失去了对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完全可以以假冒专利罪、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来定罪,没有必要再定合同诈骗罪。另外,对于行为人骗取他人专有技术的行为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专有技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它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价值,能够以金钱为单位计算,具有财物的一般特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修订后的《刑法》第219条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手段就包括合同诈骗手段。这样,通过合同诈骗手段骗取专有技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只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四、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违禁品

所谓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公民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等。从理论上讲,违禁品虽然属于违法的,但其同样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利用合同骗取违禁品的行为和利用合同骗取其他物品一样,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因而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违禁品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我国法律严禁任何人非法拥有、交易违禁品。因此以违禁品为标的订立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然通过这种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就没有侵犯市场交易秩序,所以不能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来追究责任,而只能构成诈骗罪

为了提高人们对合同诈骗犯罪的重视程度,修订后的刑法已经将合同诈骗罪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加以规定。但是这类犯罪以合法的合同形式出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合同诈骗罪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研究上还是司法认定上还需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规定。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把握和认定此罪,合理、合法的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有效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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