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不继承遗产,成年养子女不再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后赡养义务。
养育子女未成年的,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继续抚养教育。养育子女成年后也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同时也可以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如果养育子女已经成年,与亲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不会自动恢复,是否可以恢复,可以协商同意。
被抛弃的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生父母
被遗弃的子女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后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消除,不需要赡养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育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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