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判令袁某赔偿被害人尹某医疗、住院费用6329元。至此,东岗区检察院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画上了一个公正的句号。2004年3月2日,袁某驾驶的一辆小面包车与一名骑摩托车的尹某相撞,尹某受伤。交警部门称,袁某对事故负责,尹某对事故负责。2003年10月,尹某在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人身保险加住院医疗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尹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了2941元的医疗保险赔偿金。2004年8月16日,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袁某赔偿其医疗费和误工费6537元。庭审中,袁某要求法院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尹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2941元医疗保险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尹某从保险部门领取的保险赔偿金应当从赔偿总额中扣除。袁某被判处一次性赔偿尹某医疗及住院生活补助3387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尹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东岗区检察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尹某收到的保险金是他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取得的,与袁某对尹某的伤害赔偿不同。根据法律,他们不能互相抵消。
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依法组成新的合议庭,认定原判决将尹某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金从赔偿总额中扣除有误,应予纠正。因此,决定撤销原判,袁某一次性赔偿尹某医疗、住院费用6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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