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3-06-09 21:27:47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浙劳社厅字〔2005〕123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能否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纳入《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凡要求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应当自2004年1月1日《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起进行补缴。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按省厅《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就〔2000〕218号)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相应参保时间进行补缴。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得再为该失业人员补缴。

三、因用人单位补缴时间不足,或者少保、漏保等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为该失业人员失业时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按月发放的医疗补助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文4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失业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关于失业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批复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关于失业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批复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