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刻的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该人的行为有没有形成表见代理。如果与其签订合同的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该人是在代表公司从事活动,则该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要为其私刻公章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没有形成表见代理,那么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分公司有权对外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只要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为有效。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公司公章,可以盖分公司自己的公章。
分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帮总公司开拓市场,方便总公司的经营,并不是事事都需要过问总公司的,如果分公司连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都没有,那就不符合总公司设立它的初衷了。
二、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对于相对人来说,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并且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效。此时,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
三、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不一定有效。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总公司是独立法人,所以分公司应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相反,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未取得总公司代理权,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或终止代理权的特殊情况,被限制后仍签订合同。善意的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有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知道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确;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终止或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未及时通知相对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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