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明文条款之规定,倘若投标方或其他可能涉及利益关系的主体对招标及投标整体活动的实施过程存在异议,认为其不完全符合同等法律、行政法则的规范,则可从实际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始算,在限定期满的第十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诉诉求。
相应地,上述守御机构须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定程序决定是否受理此项申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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