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投诉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D.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超过投诉时效的;
F.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G.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③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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