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之途径如下所述:
首先,夫妻双方需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就二人之自愿离婚意愿以及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财产分割以及债务负担处理等诸多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共同起草一份详实的离婚协议。
其次,双方选择亲自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待登记机关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后,确认双方递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时,即会启动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内,当事人有权随时撤销其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
最后,自冷静期结束之日起,当事人即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正式领取离婚证书,从而终结彼此之间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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