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下列情形除外:
1、订立婚约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2、一方的婚约当事人成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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