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羁押,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就不会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拘留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逮捕、刑拘的区别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区别有:一、执行地点不同。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二、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三、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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