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员是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资产评估执业风险有哪些
(1)法律法规欠缺带来的风险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评估行业本身也没有制定完整的法规体系。我国评估监督体系尚未形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也很难验证。评估人员缺乏充分的执业法律依据。
(2)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带来的风险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各部门在具体实施管理职能和制定执业标准时造成政出多门的局面,影响了资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为特定目的干预评估活动,强行参与评估,甚至人为操纵评估结果,严重影响了评估结论的公正性,造成资产评估值严重失实。
(3)市场信息不完善带来的风险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很难找到公平的估价标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市场交易信息、相关技术参数不充分,信息的可靠性不高,增大了评估师的评估风险。
(4)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产生的风险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形成和发展的时间较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形成,使评估师缺乏充分的执业依据而带来风险。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