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乙肝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子公司注销母公司账务怎么处理
1、参照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三)结束旧账: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之规定。
对于注销清算的公司,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
2、另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1998-8-21)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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