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属于强制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的认定
事故中除被保险车辆,被保险车辆上乘坐人员以外的第三方,可以是其它车辆等物体,也可以是人员。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不属于强制险的,以前有些地方政策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责任保机动车第三车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是不同性质的,交强险才属于强制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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