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利
所谓有撤销的权利,是指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其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第3句确认,无权代理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权利。这里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人,又没有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的相对人。这就意味着,相对人的“善意”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依据“消极观念说”确定的善意判断标准,相对人为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人;二是相对人不符合“积极观念说”确定的善意判断标准,即其没有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对方为有权代理人。之所以对善意相对人作如此烦琐的界定,是考虑到该款规定与《民法典》第172条的协调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即相对人符合“积极观念说”确定的善意标准的,构成表见代理,该无权代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三、无权代表行为中的善意相对人
无权代表行为中的善意相对人
无权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未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授权,超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他们超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章程或决议对其代表权设定的其他限制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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