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3-06-07 10:56:52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1万家,登记成员15.5万人,注册资金258.71亿元。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地区和行业发展还不平衡,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开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局面。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除外),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通行优惠。

(五)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相关认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注册商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证书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荣誉,要给予适当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扶持。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经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等进行培训。实施“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时,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接受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三、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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