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主要介绍了公司股东退股的两种情况和相应的清算程序。股权转让方式退股不涉及公司清算,而公司宣布破产则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受理、指定破产管理人、审计、评估、接受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宣布破产等方式退股时,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股东退股,可以根据股东退股的方式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股权转让,股东通过把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实现退出公司,完成股东的退股,这种方式实际是进行股权的买卖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并不发生公司清算行为;
2、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的,经股东会决定解散,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实施公司的清算。
一、公司注销流程:
1、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
2、去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税务注销;
4、登报公告45日之后再去注销公司;
5、营业执照注销;
6、工商注销;
7、基本银行账户注销。
二、公司宣布破产的流程如下:
1、破产申请;
2、法院裁定受理;
3、指定破产管理人;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5、审计、评估;
6、接受债权申报;
7、召开债权人会议。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退股,可以根据股东退股的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情况,股东通过把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实现退出公司,完成股东的退股,这种方式实际是进行股权的买卖,其中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可以由双方直接签订协议,转让给第三方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才能转让,并且股东对股权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并不发生公司清算行为。
股东退股的条件
股东退股的法定条件如下: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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