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未医疗事故:
1.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下列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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