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地点在哪个地方
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
二、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三、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的程序
1、申请人提出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
3、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具体有哪些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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