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二、防城港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提交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省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派至少两名验船师进行现场检验,并填写《现场检验记录表》);5日内审查完毕;
(3)决定:根据检验情况作出决定,是否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15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发放船检证书;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10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三、防城港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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