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时间:2023-02-19 09:41:07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从宽处理的原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6、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

7、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

8、迅速简约的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

一、执行机关应如何保证未成年犯继续义务教育

1、执行机关保证未成年犯继续义务教育的方式包括: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七条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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