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人的委托,担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庭前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争议的事实,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们的意见,供法庭参考。
20XX年**项目部向我公司购买机械设备,我公司同意并将设备送到施工地,对方也进行接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已经生效。至于双方是否签定书面合同,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买卖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从被告的答辩状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购买机械设备的过程以及设备去向非常的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呢?被告声称有人私刻其公章,其为何没有任何反应呢?据我们了解当初施工的时候,**局将工程交由**路桥公司以其名义进行施工。被告所说的此事由**路桥公司一手操办,而**路桥公司也确实是以**项目部的名义购买的设备,而且就发生在**项目部。
被告在答辩状里说,该设备根本没有用于**线施工,而是用在了**路桥公司的其他项目部,也就是说**认可了设备的购买,只是该设备用到了别处,这才是关键,也正是**与晋中的矛盾所在,所以其对此予以否认,将责任推给他人。我公司当初就是相信**才将设备送到**线,从购买到收货也全在**项目部完成,而当时**项目部没有提出任何疑义,我们有理由相信将货卖给了**项目部也就是**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为当事人。
综合以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被告应当负有还款的义务。
以上事实与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谢谢!
代理人:王某
20XX年5月17日
一、买卖合同管辖地有什么规定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5、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二、买卖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买卖合同里一般都约定了合同有效期,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那么判断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1、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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